公共机构节能有关内容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总则编
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、保护生态环境。
不动产登记有关内容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物权编
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,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,自合同成立时生效;未办理物权登记的,不影响合同效力。
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、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、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,登记机构应当提供。
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,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,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。预告登记后,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,处分该不动产的,不发生物权效力。
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内容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物权编
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,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。
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,享有占有、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江城足球网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。
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、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,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、监督,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,防止国有财产损失;滥用职权,玩忽职守,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